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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华] 国际法关于海洋划界的原则其实只有一条:利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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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心大佐 发表于 2016-9-22 07:5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际法里关于海洋的划界,是按如下原则进行的:



一、两国各自按海岸线划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没有交界的时候,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



二、碰到重叠部分,研究一个方案共同解决,这个方案应该是双方都能接受的,而且在字面上要能说得过去。例如,日本、西班牙、希腊等都主张通过中间线、等距线划界,认为这样最公平合理客观,应该作为冲突的一般原则。另一些国家象肯尼亚、美国、俄国、法国等认为,大海是复杂的,地形是起伏的,简单划一条中间线不能顾及到所有因素,容易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所以要把各种特殊情况考虑进去。



两个意见,前者叫中间线原则,后者叫公平原则。



通常情况下,公平原则比中间线更受支持。例如一九六七年国际法院裁决西德同丹麦、荷兰的大陆界划界问题时,就在中间线基础上,加入了当事国海岸构造、大陆架构造及自然资源、海岸长度折算比例等因素,最终给出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裁决。



三、自然延伸原则。这个原则的意思,是说如果一国的大陆架出现了隔断海床和土质的持久、显著的断裂构造--例如海槽--把两国割断开,那这个断裂带就是划界的依据。例如印尼同澳大利亚的划界中,由于靠近印尼海域有一条帝汶海槽,结果印尼损失了百分之八十的争议区面积。



四、比例原则。两国商定一个指标,然后按这个指标的比例来划界,例如按海岸线长度、人口数量等。有曲折海岸线或人口众多的国家特别喜欢这个原则。例如,1992年的加拿大/法国海洋划界,就是按海岸线长度比例划分的,结果加拿大得到五万九千多平方海里,法国只拿到三千六百平方海里。



五、原则服从目的原则。为了实现公平的目标,取一个其他原则。例如,迪拜同沙迦划界时,仲裁庭承认迪拜的海港工程也作为基线的一部分,可以多划一块地盘,于是沙特占了大便宜。



除掉以上原则,还有各种考虑因素,包括当事国的行为、第三国利益、资源统一性等,有兴趣的童鞋可以找专著仔细研究。但是,如果不想研究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以上原则从来不是固定的。



在对自己有利的时候,当事国都会认为,它们是万分神圣、不可忽略的公平基础;而在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各国都会声明,这种东西荒唐以极,不符合本国特色的国情,绝对不能采信。大小流氓都是这样,无一例外。



所以,看看就好,认真你就输了。



再谈一个话题,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后面简称经济区)的区别。



所谓大陆架,非常好理解,就是大陆土地到海下的延伸,最大范围可以到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经济区则是指海岸线往外延200海里。



一个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力是固有的,不需要发文公告;但是经济区必须专门声明主张,以正式宣告为准。大陆架的权利主要体现在海底石油、矿藏之类,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勘探开发;经济区则除了海底扩藏外,还包括渔产捕捞等内容。由于这两个范围会重叠,因此冲突国家有时划一条分界线,同时把两个区域划分开来;有时又会划好几条线,分别规定不同的渔业管辖、海底管辖、剩余管辖等界线。



以上区别,同样知道概念就好,不用太在意相关划分标准,因为,利益面前,哪个国家也是双重、甚至多重标准。国际法院也知道这一点,所以在制定的时候,它专门留出了种种空白,并大力强调曰,每个划界案都是独特的,没有普适标准;如果你跟不同的人打交道时,用了不同的标准,只说明你懂得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绝不代表你说一套做一套。



点出这一条,是因为很多人认为,中国在跟不同国家打交道时,用的标准不一样,非常不合普世价值。事实上呢,对不同的美女耍不一样的流氓,本身就是普世素质之一,有代表性的例如美国、加拿大,面对不同对象时,都非常擅长寻找对自己有利的“公平原则”。纯朴中国兔能学到这一课,实在是因为,身边都是爱耍流氓的怪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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