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海仲裁反思中国外交既要注重战略也应注重小细节
美国西东大学和平与冲突研究中心主任 汪铮 为FT中文网撰稿纷纷扰扰的南海仲裁案已经过去了,从外交操作的角度来看,这个事件该翻篇了,该是时候回归到正常外交状态了。但是,从对一个重大外交事件的研究和总结的角度来看,反思才刚刚开始。南海仲裁案是最近几十年来中国外交在国内外引起最大关注和讨论的事件,它是中国外交前所未有的一段经历,它对中国国家利益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其中的经验与教训必须得到全面客观的总结。而且,从7月12日仲裁结果出炉之后,在惊涛拍岸的舆论大潮中,人们对这个事件的认识,特别是对仲裁案的一些基本事实的认知与判断的差距之大令人惊异。
对于这个影响重大的事件中国无疑可以从政策研究、政策说明和外交操作等多角度进行反思,本文主要从下面三个具有辩证关系的问题入手,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发更多更好的评论。
大战略与小细节
毫无疑问,今天的世界正在经历一场巨变,大国力量的兴衰,地缘政治的重组,科技革命的发展,变化的驱动力强劲而且多元。在今天这样一个大时代里,人们难免会经常从大战略的角度来看待所有的国际问题。因此,南海争端也常常被放入国际战略的大背景之下,各个国家的一举一动都被赋予了战略性的解读。但是,在我们从战略和宏观的角度来看待问题的时候,也需要特别小心不要把一切都泛战略化。外交的成败决定于战略,也同样决定于技术细节。
关于南海仲裁案的很多问题实际上是一部不长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可以回答的,或者说,是关于公约的一些技术细节。但是,当人们把过多的注意力放在了战略大背景之上时,却常常忽视了这些细节。
比如说,很多媒体中的文章认为此次的仲裁庭是临时组成的,因此对这个仲裁庭组成的合法性多有质疑。其实,任何人只要读一下两页纸的海洋法公约附件七就会全面了解仲裁庭的组成、程序和争端各方的职责等明确规定。使用临时仲裁庭处理争端是海洋法公约的一项特殊规定,其地位和合法性都是建立在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基础之上。根据公约第287条,一国可以选择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方法以解决有关公约的解释或争端:(a) 按照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b) 国际法院;(c) 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d) 按照附件八组成的处理其中所列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争端的特别仲裁法庭。也就是说,上述四种方式都是公约认可和支持的争端解决方式。
实际上,附件七的规定的确存在着一些不合常理之处,比如说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这和一般仲裁需要双方同意的常识不同。还有关于仲裁裁决不得上诉,争端各方均应遵守裁决的规定也不同于一般认为的仲裁结果不具有终极性的认识。但是,无论这些质疑具有多大的合理性,对于公约的缔约国来说,这些仲裁机制和程序是当年白纸黑字同意了的。甚至我们也不能说海洋法公约是一个由西方制定强加于我们的法律条约,公约当年经过多年的谈判,最终条约是各方妥协的结果,它体现的更多的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不是西方海洋强国的利益,这是一个基本事实。
也就是说,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如果我们今天把条约的这些不合理之处作为不参与的理由不免为时过晚,实际上根据公约由于仲裁可以单方发起并可缺席裁决,因此不出庭不仅不能减弱仲裁庭的合法性,反而是把自己的权利拱手相让。
附件七也明确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有权提名四名仲裁员备案联合国秘书长,仲裁法庭应由五人组成。仲裁双方可指派一人,并可为其本国国民。另三名仲裁员应由当事各方间以协议指派。除非争端各方无法达成协议,则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作出必要的指派。了解这样的技术细节,我们就会很快明白不参与和不到案的后果:不参与就会任由对方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按照他们的意愿组成仲裁庭,由这样的仲裁庭做出缺席审判结果如何,实际上早已不难想象,这是在中方决定不到庭时就已经没有悬念的了。为什么我们说中方的不参与是菲律宾和日本难以想象的从天而降的礼物,是这一次仲裁案的最终极端结果,这就是最为主要的原因。
也有人说,即便中方参与也只能指定己方一人,其余还是要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还是要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指派。但是,对于剩下三人的人选,中方的参与能够确保排除己方不能接受的人选。比如,此次仲裁庭的一位仲裁员是欧洲议会的前议员,作为关注人权问题的政治家,他曾经多次在欧洲议会粗鲁对待来访的中国代表团,这样的人选只要中方坚持就一定可以排除在外。其实,仲裁员的选择范围实际上是非常广大的,参与了就一定能够组成一个非常不一样的仲裁庭。别人能做工作施加影响,难道中方就不能做工作,就没有影响力?而只有参与才能确保对方不能为所欲为,特别是联系到缺席审判对国家利益可能带来的无可弥补的损害,参与就应当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还有,一直以来一个反对参与的理由是,只要参与了之后,就必须接受最终的裁决,这样的观点实际上也是对公约技术细节缺乏了解的想当然的认识。按照公约的规定,无论争端方是否参与、是否全程参与,裁决都具有确定性和约束性。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参与并不意味着接受争端和接受仲裁结果,是否参与和是否接受最终裁决之间也并没有必然联系,或者说,参与与否对于裁决的有效性和约束性并无区别。退一步说,即便出于面子和其它因素的考虑,一个国家也可以在参与了有关管辖权的审理之后根据结果选择是否退出最后阶段的庭审。
特别是,此次仲裁案在管辖权方面是存在明显争议的。根据公约,仲裁的启动须在争端双方穷尽双边谈判的努力之后,而中菲双方明显在仲裁之前没有进行过任何实质性的双边谈判或引入争端调解的尝试。因此,如果中方参与仲裁据理力争,特别是组成一个不一样的仲裁庭之后,仲裁庭做出无管辖权的判决的可能性是不小的。
此外,太平岛是这次仲裁的一个关键点,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判定太平岛是完全资格岛屿,那么整个仲裁的判决就必然会有很大的不同。而如果中方参与仲裁,仲裁员就可以强烈要求登岛实地考察,就可以提出比菲律宾提供的证明材料更加翔实的地理证据。另外,技术细节也包括对时间的预测和控制,如果中国参与就可以有效地控制仲裁的时间,而柳井俊二的任期在2014年结束,接任的是俄罗斯人,菲律宾2016年初的大选又彻底地改变了菲律宾的国内政治。
这样的技术细节还有很多,我们要问的是:我们可以从战略论和阴谋论来看待这次仲裁案,但是为什么就不能也从技术细节的角度,把这次仲裁案当作一个相对单纯的有关海洋法公约的技术攻防呢?
謝謝,希望再接再厉..... 谢谢楼主分享! 非常不错.... 这个贴子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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